律师实务研讨生试点班动态┃师生论文《民法典》布景下政府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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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研讨生试点班动态┃师生论文《民法典》布景下政府无偿…插图

文/方海平、赵翊全

摘要:典当权是以典当物经济价值担保主债款完成为意图的价值权,其是不是消除的判别应严肃遵从现行法令规则。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并非该土地运用权上典当权消除的法定事由。在《民法典》布景下,为非常好维护放置土地典当人权益,政府行为应在平衡维护公共利益与私益基础前进行。政府再次出让放置土地,经过提存土地出让金的方法消除典当权,可以在完成《放置土地处置办法》立法意图、维护公共利益的一起维护典当权人权益。

要害词:无偿收回;放置土地运用权;典当权
为避免土地本钱因放置而浪费并避免囤地居奇的表象,我国拟定了《放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则对未开发开工满两年的土地,无偿收回缔造用地运用权。由此发生政府无偿收回放置土地运用权时土地运用权典当权存续及维护疑问。关于典当权的存续疑问,1993年《国家土地打点局〈关于对《中我国公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则》第十七条有关内容恳求说明〉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则:“典当权附归于土地运用权。作为主权力的土地运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我国公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则》第十七条规则,作出收回土地运用权的处置而消除时,在该土地运用权上设定的典当权随之消除。”因为我国对不动产典当权采纳挂号收效主义,加之我国《民法典》之前民事立法对典当权的追及效能持保存情绪[1],在《民法典》收效前《复函》的观念在实务中变成干流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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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锦天城重庆大众号
美编:华路思
审阅:张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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